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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 外资企业优惠政策

   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,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,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徵所得税,第三至第五年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半徵收外,并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,区、镇留成部分给予100%返还,第六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、镇留成部分返还50%。
建办外商独资企业,自投产年度起,三年分别按100%、70%和50%的比例返还增值税区、镇地方留成部分给企业。

  境外企业或自然人投资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、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,且资金能按期到位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项目所需土地实行保本批租,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,五年内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属区、镇地方财政所得的部分,实行一事一策的特别优惠。

  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项目(包括农、林、牧、渔及其加工项目)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徵所得税,第三至五年按规定减半徵收所得税,并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区、镇留成部分给予100%返还,第六至第十年给予50%的返还奖励。
经省级坚定委员会认定的高科技外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获得以上相同的政策优惠。

  外商投资开发性的旅游、娱乐、仓储、货运代理及中介、信息咨询等第三产业项目,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,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至第二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区、镇留成部分给予100%返还。第三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区、镇留成部分给予50%返还。   

  对外赏投资项目的引荐人,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奖励:对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下、100至600万美元、600万美元以上的,分别给予千分之五、八和十的奖励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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